廈門南洋職業學院文件
廈南洋校〔2014〕9號
廈門南洋職業學院教職工獎懲暫行規定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秩序,加強人員管理與工作管理,促進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推進以德治校、依法治校進程,激勵教職工奮發進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廈門南洋職業學院章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教職工的獎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獎勵上,以精神獎勵為主,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在懲戒上,以教育為主,教育和處罰相結合。
第二章 獎 勵
第三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教職工,給予獎勵:
(一)教學或者教學改革、教材建設、教書育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顯著的;
(三)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業績突出的;
(四)保護師生生命、公共財產安全,防止或者減輕事故發生有功,使學校財產和師生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五)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社會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的;
(六)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五條 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及報上級表彰對象,由各單位將推薦材料送黨政辦公室(或校評先辦)審議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通報表揚由各單位申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并送黨政辦公室歸檔。
第六條 對獲得嘉獎、榮譽稱號的教職工,學校可發給一次性獎金或獎品,其標準另定。
(一)評先活動以教職工年度考核為基礎,原則上每年評選表彰一次。
(二)表彰先進時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并張榜公布。
第七條 經學校推薦,上級表彰的集體及個人獎項,可視評獎級別及獲獎檔次,再給予獎勵。已獲得上級獎金獎勵的,學校原則上不再頒發獎金。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程序撤銷獎勵:
(一) 弄虛作假,或隱瞞事實,騙取獎勵的;
(二) 違反獎勵申請和審批程序的;
(三) 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其它應當撤銷獎勵情形的。
第三章 懲 戒
第九條 對教職工的懲戒分為:通報批評和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校察看、辭退、開除。其中,警告、記過的時限分別為3個月、6個月,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限為12個月。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還應給予扣發獎金的處理,對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應承擔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
第十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職工,應當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開除等處罰:
(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
(二) 責任心不強,玩忽職守,給學校、師生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聲譽受到影響的;
(三) 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給學校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四) 發生重大事故、災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 違反財經紀律,已查實有貪污、挪用公款、索賄受賄等經濟問題的;
(六)學術不端,弄虛作假騙取個人名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 侵犯學校利益,或敗壞學校名譽的;
(八)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擅自離崗、無理取鬧,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九) 違反工作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或上班時間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活動的。
第十一條 有第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根據其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且悔改表現較好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部分獎金;
(二) 情節較輕,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后果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并扣發部分獎金;
(三) 情節較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后果較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扣發部分或全部獎金;
(四) 情節嚴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后果,不適合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給予降級(降職)或撤職、留校察看等處分,并扣發部分或全部獎金;
(五) 對于嚴重違紀違規并無悔改表現,不適合繼續留用的,給予辭退、開除處分,并扣發獎金;
(六) 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教職工,給予辭退、開除處分,并扣發獎金。
第十二條 受警告、記過處分期間,不得聘用高于現聘崗位;受記大過處分、降級(降職)處分期間,視情況降低一至兩個崗位等級聘用;對受撤職處分的教職工,其工資級別按撤職后新崗位工資標準執行。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與評優評先、職稱評聘等工作。
第十三條 審批教職工行政處分的時間,從證實教職工犯錯誤之日起,辭退處理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其它處理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對教職工的行政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將處分材料歸檔。
第十四條 處分期滿,錯誤已改正且表現較好,可給予解除處分;對沒有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較差的,不予解除處分。解除處分,不視為恢復原聘用崗位和受處分前的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提前解除處分。
第十六條 對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對教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對應受處分的教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從嚴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處分及申述的程序
(一)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教職工,應本著嚴肅、認真、負責的態度,在作出追究責任和給予處分決定之前,對教職工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全面及時調查,并聽取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各相關方面的事實陳述、理由和意見,在查明事情真相后,按違紀違規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并結合書面檢查和認錯態度,一般在十五天內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二)對教職工的懲戒,按照層級管理進行。對一般教職工的處理,由其所屬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督察室、黨政辦公室審核,報分管領導審批;對副科級、講師以上人員的處理,以督察室、黨政辦公室為主,相關部門(單位)配合,在聽取工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校行政領導的處理,由校長辦公會提出處理意見,報校董事會批準決定。
(三)書面處理決定由黨政辦公室送達受處分人并歸檔。因辭退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職工檔案按規定轉出學校。
(四) 受處分的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在接到處分決定后一個月內書面提出申訴,督察室、黨政辦公室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對答復結果仍不滿意的,可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訴。在申訴期間,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校教職工。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廈門南洋職業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規定》、《廈門南洋職業學院黨政辦考勤制度》等規定如有與本規定相違背的條款,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廈門南洋職業學院
2014年1月4日
廈門南洋職業學院黨政辦公室 2014年1月4日印發
廈南洋校〔2014〕9號
廈門南洋職業學院教職工獎懲暫行規定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秩序,加強人員管理與工作管理,促進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推進以德治校、依法治校進程,激勵教職工奮發進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廈門南洋職業學院章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教職工的獎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獎勵上,以精神獎勵為主,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在懲戒上,以教育為主,教育和處罰相結合。
第二章 獎 勵
第三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教職工,給予獎勵:
(一)教學或者教學改革、教材建設、教書育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顯著的;
(三)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業績突出的;
(四)保護師生生命、公共財產安全,防止或者減輕事故發生有功,使學校財產和師生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五)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社會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的;
(六)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五條 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及報上級表彰對象,由各單位將推薦材料送黨政辦公室(或校評先辦)審議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通報表揚由各單位申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并送黨政辦公室歸檔。
第六條 對獲得嘉獎、榮譽稱號的教職工,學校可發給一次性獎金或獎品,其標準另定。
(一)評先活動以教職工年度考核為基礎,原則上每年評選表彰一次。
(二)表彰先進時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并張榜公布。
第七條 經學校推薦,上級表彰的集體及個人獎項,可視評獎級別及獲獎檔次,再給予獎勵。已獲得上級獎金獎勵的,學校原則上不再頒發獎金。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程序撤銷獎勵:
(一) 弄虛作假,或隱瞞事實,騙取獎勵的;
(二) 違反獎勵申請和審批程序的;
(三) 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其它應當撤銷獎勵情形的。
第三章 懲 戒
第九條 對教職工的懲戒分為:通報批評和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校察看、辭退、開除。其中,警告、記過的時限分別為3個月、6個月,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限為12個月。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還應給予扣發獎金的處理,對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應承擔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
第十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職工,應當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開除等處罰:
(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
(二) 責任心不強,玩忽職守,給學校、師生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聲譽受到影響的;
(三) 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給學校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四) 發生重大事故、災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 違反財經紀律,已查實有貪污、挪用公款、索賄受賄等經濟問題的;
(六)學術不端,弄虛作假騙取個人名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 侵犯學校利益,或敗壞學校名譽的;
(八)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擅自離崗、無理取鬧,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九) 違反工作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或上班時間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活動的。
第十一條 有第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根據其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且悔改表現較好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部分獎金;
(二) 情節較輕,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后果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并扣發部分獎金;
(三) 情節較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后果較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扣發部分或全部獎金;
(四) 情節嚴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后果,不適合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給予降級(降職)或撤職、留校察看等處分,并扣發部分或全部獎金;
(五) 對于嚴重違紀違規并無悔改表現,不適合繼續留用的,給予辭退、開除處分,并扣發獎金;
(六) 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教職工,給予辭退、開除處分,并扣發獎金。
第十二條 受警告、記過處分期間,不得聘用高于現聘崗位;受記大過處分、降級(降職)處分期間,視情況降低一至兩個崗位等級聘用;對受撤職處分的教職工,其工資級別按撤職后新崗位工資標準執行。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與評優評先、職稱評聘等工作。
第十三條 審批教職工行政處分的時間,從證實教職工犯錯誤之日起,辭退處理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其它處理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對教職工的行政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將處分材料歸檔。
第十四條 處分期滿,錯誤已改正且表現較好,可給予解除處分;對沒有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較差的,不予解除處分。解除處分,不視為恢復原聘用崗位和受處分前的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提前解除處分。
第十六條 對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對教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對應受處分的教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從嚴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處分及申述的程序
(一)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教職工,應本著嚴肅、認真、負責的態度,在作出追究責任和給予處分決定之前,對教職工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全面及時調查,并聽取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各相關方面的事實陳述、理由和意見,在查明事情真相后,按違紀違規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并結合書面檢查和認錯態度,一般在十五天內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二)對教職工的懲戒,按照層級管理進行。對一般教職工的處理,由其所屬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督察室、黨政辦公室審核,報分管領導審批;對副科級、講師以上人員的處理,以督察室、黨政辦公室為主,相關部門(單位)配合,在聽取工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校行政領導的處理,由校長辦公會提出處理意見,報校董事會批準決定。
(三)書面處理決定由黨政辦公室送達受處分人并歸檔。因辭退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職工檔案按規定轉出學校。
(四) 受處分的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在接到處分決定后一個月內書面提出申訴,督察室、黨政辦公室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對答復結果仍不滿意的,可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訴。在申訴期間,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校教職工。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廈門南洋職業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規定》、《廈門南洋職業學院黨政辦考勤制度》等規定如有與本規定相違背的條款,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廈門南洋職業學院
2014年1月4日
廈門南洋職業學院黨政辦公室 2014年1月4日印發


